2012年9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發行政命令,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中國湖南三一重工(600031,股吧)集團子公司在美建風力發電廠。10月,三一集團在美國的子公司羅萊斯(Ralls)一紙訴狀,將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以下稱CFIUS)和奧巴馬本人作為共同被告上告華盛頓聯邦法院,華盛頓法院于2013年3月認定其對此案有管轄權,令此案成為在美國的外資企業起訴CFIUS的“第一案”。然而,本月法院已經做出初審判決,認定美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禁止此風電場項目并沒有違反美國憲法,而Ralls更于2013年10月16日就此案依法向上訴法庭遞交了上訴通知。
CFIUS成立于1970年代,是以美國財政部為首的由九個政府機構的代表人員組成的跨機構政府機關,它的主要責任是對可能由外商取得美國企業控制權的并購中危害國家安全的交易進行調查和核準,并向總統提議是否應當終止或停止其中的某些交易。根據CFIUS目前的審查程序,意圖赴美進行并購的外資企業可以自愿將交易申報給CFIUS進行是否侵害國家安全的審查。僅因交易達到一定的規模并不要求向CFIUS申報,是否需要申報,取決于該交易是否可能影響美國的國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格外引起重視的是,雖然申報是自愿的,但是CFIUS在監督可疑的外商投資行為中,非常積極,他們也可以隨時要求未申報的外商交易遞交申請。除了2005年中海油收購優尼克公司普遍被看作中國企業并購遭受美國政治因素影響而失敗的典型案例之外,華為、西色等中國知名企業在赴美投資的過程中都曾由于CFIUS介入而無疾而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