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是為了做到“有法可依”。為避免雙方各執一詞的局面,就要建立一套大家認可的驗收規范,讓大家在一個語言環境中對話。一直以來,制造企業和開發企業在機組出質保的邊界條件上存在認識差異。機組制造企業認為,只要機組當前狀態良好,可利用率和功率曲線等主要運行參數滿足要求即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出質保。而風電開發企業除了關心機組出質保時的當前狀態,還擔心機組出質保后出現批次性大部件失效及其他潛在問題。風電機組是復雜的大型機電裝備,使用環境較為惡劣,但對其可靠性要求又相對較高,因此買賣雙方在出質保問題上“各有所表”很正常。值得注意的是,機組在出質保上的所有問題最終都可以歸到設計、制造、安裝、運維等環節上來,而在正常情況下,所有環節都會得到嚴格的流程控制,而出質保驗收正是對上述執行情況的全面檢查,這不僅能對機組狀態有更深層次的認知,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機組的潛在風險。《CNCA/CTS0004-2014風力發電機組質量保證期驗收技術規范》(下稱《技術規范》)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技術依據。2012年12月,鑒衡認證中心與金風科技、上海電氣、明陽風電、中節能、龍源(北京)風電、國華能源、中國風電集團等風電機組制造企業和風電開發企業共同完成了《技術規范》的初稿,歷經更大范圍的意見征詢和完善后,2013年8月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備案申請,2014年2月國家認監委準予備案。《技術規范》編寫組借鑒了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全國風電設備運行質量狀況調查報告(2010-2013)》中的數據成果,提出了單臺機組故障頻次和主要部件故障率指標,并在機組出質保驗收試點以后得到了進一步完善,為雙方解決關于出質保的后續事宜提供了科學合理的依據。
《通知》此次提出了“分批出質保”的方式,這是非常可觀合理的解決步驟。《通知》規定,“驗收完成后,如機組各項指標均滿足驗收大綱要求,則機組通過驗收,買方應盡快向賣方支付質量保證金。驗收未能全部通過的,可由買賣雙方共同協商,視驗收結論采取分批出質保的方式,按通過驗收的機組臺數進行結算和支付質保金。”制造商不會因個別機組的質量問題,而拿不到整個項目合同的質保金了。同時,《通知》也提出了“有限期”的責任處置方案原則,無論是誰的責任,都要達成一個有期限的處理辦法,避免借故拖延。
為使要求落到實處,《通知》提出質保驗收信息公開制度,這將極大地避免雙方“欲說還羞”的尷尬狀況,通過制度安排讓大家都有所適從。《通知》對風電機組出質保問題的明確規定,將有力地促進一直困擾買賣雙方的風電機組出質保期驗收難題的整體破解,有效緩解制造企業經營壓力,推動建立公平健康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