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下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海上風電開發投資企業為中資企業或中資占股在50%以上。
目前,以開發上海東大橋海上風電場為標志,我國海上風電開發才剛剛開始,不過已有數家企業高調宣布進軍海上風電。
辦法規定,海上風電項目核準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收回項目開發權,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海域使用權。已有海上風電項目的擴建,原項目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確認后獲得擴建項目的開發權。獲得風電項目開發權的企業必須按招標合同或授權文件要求開展工作,未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自行轉讓開發權。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介紹,我國海上風電資源遠沒有陸上風電資源豐富。在陸上500米高、3級風力資源有28億千瓦,海上類似的條件下風電資源只有2億千瓦,且海上風電成本在1元/度左右,高于陸上的0.51-061元/度。海上風電需要技術更成熟穩定,譬如發電設備遠離陸地,難以維修,需要設備能在海上穩定運行20年等。設置類似房地產開發的兩年未開工收回制度,是為了促進行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