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新能源發展合理空間需求
(十五)完善新能源項目用地管制規則。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能源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的協同機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礎上,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設大型風光電基地。將新能源項目的空間信息按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 劃“一張圖”,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統籌安排大型風光電基地建設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地方政府要嚴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稅費,不得超出法律規定征收費用。
(十六)提高國土空間資源利用效率。新建新能源項目要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不得突破標準控制,鼓勵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用地節約集約化程度必須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優化調整近岸風電場布局,鼓勵發展深遠海風電項目;規范設置登陸電纜管廊 ,最大程度減少對岸線的占用和影響。鼓勵“風光漁”融合發展,切實提高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六、充分發揮新能源的生態環境保護效益
(十七)大力推廣生態修復類新能源項目。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評價新能源項目生態環境影響和效益,研究出臺光伏治沙等生態修復類新能源項目設計、施工、運維等標準規范,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區等礦區開展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效益的新能 源項目。
(十八)助力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因地制宜推動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供暖,在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基礎上有序開展新能源替代散煤行動,促進農村清潔取暖、農業清潔生產。深入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制定符合生物質燃燒特性的專用設 備技術標準,推廣利用生物質成型燃料。
七、完善支持新能源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
(十九)優化財政資金使用。加強央地聯動,按照以收定支原則用好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全面落實稅務部門征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有關要求,確保應收盡收。利用好現有資金渠道支持新能源發展。研究將新能源領域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 持范圍。
(二十)完善金融相關支持措施。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前提下,金融機構可以自主確定是否對已納入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清單的項目發放補貼確權貸款,金融機構和企業可自主協商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充分發揮電網企業融資優勢, 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延續補貼資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提供綠色資產支持(商業)票據、保理等創新方案,解決新能源企業資金需求。
(二十一)豐富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合理界定新能源綠色金融項目的信用評級標準和評估準入條件。加大綠色債券、綠色信貸對新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研究探索將新能源項目納入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支持范圍。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項目溫室 氣體核證減排量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進行配額清繳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