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和天然氣管網建設。支持民間資本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投資建設跨境、跨區石油和天然氣干線管道項目;以多種形式建設石油和天然氣支線管道、煤層氣、煤制氣和頁巖氣管道、區域性輸配管網、液化天然氣(LNG)生產裝置、天然氣儲存轉運設施等,從事相關倉儲和轉運服務。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支持民間資本擴大投資,以多種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余熱余壓和綜合利用電站,以及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火電站脫硫、脫硝裝置的建設、改造和運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網建設。
(六)鼓勵民間資本在新能源領域發揮更大作用。繼續支持民間資本全面進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業,鼓勵民營資本擴大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領域投資,開發儲能技術、材料和裝備,參與新能源汽車供能設施建設,參與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示范縣和太陽能示范村建設。
二、營造公平和規范的市場環境
(七)完善資源配置機制。深化能源領域體制改革,加快機制創新,為民間資本進入能源領域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保障民間資本公平獲得資源開發權利。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合規成為大型煤炭礦區開發主體以及煤層氣、頁巖氣、油頁巖等非常規油氣開發主體。水電、風電等特許開發權的配置,不得設定限制民間資本進入的歧視性條件。
(八)提高行政服務效率。不斷改進能源項目核準(審批)管理,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規范化、公開化,為各類投資主體提供公平、全面、及時、便捷的政策咨詢服務,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
(九)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支持能源發展的基本建設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等財政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
(十)完善價格支持政策。理順能源價格,引導民營資本在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調整能源結構中發揮更大作用。支持民營企業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發電、煤層氣(瓦斯)綜合利用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大用戶直接交易。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競價上網試點。放開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