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走審批程序,目前主要由華東分公司負責,江蘇省能源局也幫著在跑,估計快核準了。”中標企業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孟令賓向本報記者透露。
同樣作為項目中標方的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似乎也糾結于跑項目審批上。該公司在首輪特許權招標中,拿下了大豐30萬千瓦近海風電項目,但必須將項目設計等文件提交國家海洋局審批,“負責跑審批的同事跑得十分辛苦,審批最近似乎也陷入了停滯的狀態。”華能集團一位不便具名的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
該人士稱:“國家海洋局似乎在慎重研究。因為海上風電還牽扯到海域功能區劃、航道、海纜、環保等一系列問題,國家海洋局審批有點慢,各個部門也有自己的安排。”據施鵬飛介紹:“原來說是在今年7、8月份審批通過,結果又往后拖了。”
而審批的焦點集中在了海域使用管理上。這就必須上溯到兩年前,當時首輪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由國家能源局主持開展,國家海洋局等部門卻并未參與其中,雖然中標項目花落各家,但隨后國家海洋局等部門則開始介入,把海域使用管理作為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造成了國家能源局審批通過的海上規劃和項目難以有效執行。
因此,海上風電用海成為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重點關注的問題。2010年,兩部門聯合制定出臺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各自分工,前者負責中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后者負責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海域使用和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隨后,兩部門又出臺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細則》規定,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千米、灘涂寬度超過10千米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同時,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細則》和《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提出的“深水遠岸布局”等原則要求加大了海上風電開發的難度,導致了4個首輪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項目都要重新確定區域,影響了項目推進的速度。
例如,魯能中標的潮間帶項目之前也不得不向海洋深處推進了15千米,“差點變成近海項目”,魯能一位人士表示。據了解,目前4個項目基本完成了海域使用、環評以及路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