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的霧霾爆發,敲響了我國能源結構轉型的最終警鐘。
為了應對環境和氣候變化危機,國際能源格局正在發生巨大的變化。世界各國將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實現能源結構轉型、保障能源供應安全的重要手段。而風電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種。
風電成結構轉型重要抓手
在全球主要國家電力發展規劃中,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比重均呈現上升趨勢。例如,美國規劃2050年實現80%的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歐盟制定了2020年20%、2030年27%、2050年80%的可再生能源貢獻目標;德國則規劃到2020年、2030年和2050年,分別實現35%、50%、80%以上的電力消費來自可再生能源的更高目標。
我國政府近年來也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高度重視,《“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2015年,中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1.4%,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將達到15%左右。
事實上,我國政府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以來,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措施,極大地促進了國內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從2000年開始計算,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以年均15%的速度保持增長。2013年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占全部電力裝機的30%,達到3.8億kW,年發電量1萬億kW˙h,與2012年相比分別增長了18%和8%。在風電發展方面,2013年新增并網容量1449萬kW,累計并網容量7716萬kW,年發電量1349億kW˙h,同比增長34%,占全國電力消費總量的比例為2.6%,超過核電成為我國的第三大電源。
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在2014年2月份發布的《中國的未來發電:2050中國可再生能源發揮最大潛力之路》報告中指出,到205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可達80%,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來自于風能和太陽能。因此,風電作為可再生能源最重要的領域之一,在中國的電力結構乃至能源結構中,是能夠有所作為,而且應當有所作為的。
電價、質保難題仍掣肘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但與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治理霧霾天氣、落實節能減排、推動能源結構調整等相關政策與規劃的目標仍有很大差距。如不進一步加大產業支持力度、強化政策激勵措施,“十二五”規劃落實將十分困難。其中,在風電領域,以上網電價與風機質保兩個問題最為嚴峻。
2014年初,國家發改委提出,要繼續進行資源性產品等價格改革,其中將“適時調整風電上網價格”放在首位。
歷史地看,風力發電成本呈下降的態勢,風電電價的補貼水平也必然逐漸降低。但是,近幾年棄風限電導致開發商損失嚴重,且可再生能源附加資金下發嚴重滯后,企業現金流緊張,加之歐債危機和經濟大環境的影響使CDM業務收益嚴重收縮。但是,風電項目建設工程造價、風電場征地成本以及人工費等卻持續上漲;各地風電項目用于水土保持、環境評價、檢測驗收和資源附加費等投入不斷增加;很多風電設備或未出質保、或剛出質保,實際經營期還未開始,風電項目真實的成本和利潤狀況尚不具備評估條件。
電價水平直接關聯發電企業收益狀況,下調電價或將嚴重挫傷企業開發風電的積極性,摧毀開發商們本已徘徊在盈虧邊緣的風電業務,導致產業資金鏈更加緊張,進而拖垮上游設備制造企業。
從2013年中國風能協會公布的我國風電市場發展統計數據來看,國內全年風電新增裝機容量為1609萬kW,比2012年增加24%。國家對風電的優惠政策履行、補貼及時下發、三北地區特高壓線路逐步建成和電網對上網配合度提升帶來的并網改善,使風電運營商扭虧為盈,風電運營商投資熱情較前期有所增強,風電行業出現回暖跡象。政府出臺從總體上降低風電上網電價的時機也值得業內共同探討。建議以保證風電項目穩定收益為重新評估和調整風電電價的前提。例如出臺海上風電電價,科學測算項目成本,調整不同風資源區風電上網電價標準,改善棄風限電,加快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結算速度,鼓勵銀行加大對風電企業的融資力度,杜絕地方政府的亂收費現象等,保證在電價調整的同時,風電企業收入不降低。
另一方面,2010年是我國風電裝機高峰,如果以3~5年的平均質保期計算,從2013年開始,國產整機出質保高峰即將到來。
據不完全統計,風電整機商目前有50億~100億元規模的質保金壓在風電開發商手里。在風電行業不景氣的大環境下,百億資金規模已經成為壓在整機商身上的一塊重石。但現實情況是,盡管質保期將到,但想從開發商手中要回質保金卻并不容易。圍繞風機出質保的糾紛,在整機商和開發商之間正在不斷上演。
風電質保亂象,亟待從政策、標準等多個層面加以重視和解決。按照國際慣例,在質保期內風電整機商交付質保金給風電開發商,質保期過后,風機質量完好,開發商將質保金退還給整機商,這一金額一般占到風機銷售價格的10%~20%。如果按照6%的貸款利率計算,20億元的質保金,每年財務成本就在1.2億元。
一年內質保金的財務成本,幾乎將整個企業的全年凈利潤覆蓋掉。國際上,風機質保期多以2年為主,但伴隨風電行業發展節奏放緩,采購的主動權逐步轉移到了開發商手中,開發商對整機售后要求日益提高,目前中國行業慣例,質保期普遍延長到3~5年,也就是說質保金的回籠延長了一倍以上的時間。同樣以20億元質保金計算,5年質保期財務成本總計將達到6億元。
同時,出質保的標準也一直是開發商和整機商博弈的問題。舉例來說,有的合同約定以可利用率作為出質保標準,如果一臺風機100天內壞了4次,但每天都能及時修好,那么這臺風機在100天內的可利用率是96%;如果一臺風機100天只壞了1次,但是由于配件原因,10天才修好,其可利用率只能達到90%。因此,簡單通過可利用率這一指標,無法判定風電機組的可靠性,還必須輔以故障率等指標。由于我國風電產業發展過快,當初雙方在具體合同中并未對故障率等技術指標作出規定。因此,當風機出質保大限來臨之際,出臺一套可操作、可量化,而且雙方都能接受的出質保標準成為當務之急。
合理約定質保期和質保標準,有待從更深層次的體制上創新。面對我國環境危機,新能源、尤其風力發電應當被賦予更高的戰略定位。加快步伐發展新能源事業,尋求風電發展的出路,還需多方努力并達成共識,化解霧霾困局,迎接新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