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曾在某央企從事風力發電機組招標采購多年,同時負責風電場生產運維和安全管理。工作性質和職責所系,筆者在風電機組招標采購方面有一些特別的視角和粗淺感受,愿與同仁分享。
這一篇講的是質保金與質保函的對比問題。作為合同質保期履約責任的資金擔保,一般會留出合同總價的10%。這10%是直接用現金(質保金,一般是在應付款項中扣留)還是用質保函(由雙方約定格式,由賣方銀行開具)體現,各家的做法不盡相同,但產生的效果和影響可能比較深遠。
眾所周知,風電機組設備采購合同中都規定有質保期,對其定義的主要內容是:賣方負責承擔質量責任、保證設備安全、穩定、可靠運行,負責日常維修維護和定期維護,并承擔相關費用的責任期限。
早期的風電機組采購,質保期一般規定為2年。2006年之后,隨著國家鼓勵國產化設備制造政策出臺,國內風電機組設備制造業蓬勃發展,各種品牌如雨后春筍般迅速出現,并且在對核心技術還沒有全面掌握、沒有經過長時間考核驗證的情況下,直接投用到風電場運行。這批風電機組投運后,事故頻發:飛車、倒塌、著火、大面積脫網,葉片/發電機/齒輪箱等重大部件批量故障,甚至導致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成為了各業主的難以承受之重。為此,大家不約而同,將風電機組質保期普遍提高到5年,希望在賣方的保駕護航下,風電機組多一些運行考驗和缺陷整改時間。
5年的質保期內,質保金/質保函必須是全覆蓋的,也就是說扣留在買方的質保金/質保函不少于5年。且常規情況下,都在進入質保期前開具了全額的增值稅發票,這10%的質保金至少提前5年繳納了稅費。隨著風電機組設備價格的持續下降,整機設備商的利潤空間被擠壓的越來越小,10%的質保金幾乎成了壓倒駱駝的最后那根稻草。因此,整機設備商叫苦連天,抱怨業主堅持留質保金的“霸王條款”。
筆者認為,作為買方的業主,不會在關鍵環節上故意坑害賣方,實現雙方共贏是合同根本目標。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原因是雙方在溝通方面存在不足,以及對質保金、質保函的看法上存在差異。
質保金/質保函的出發點是對質量責任承諾的費用擔保,目的是防范質量風險。以10萬千瓦陸上風電場項目為例,風電機組采購費用假設為3.5億,合同總價10%的質保金額為3500萬元。對于性能質量比較穩定的機型來說,這些錢基本上可以覆蓋5年常規維護維修費用。如果出現了重大質量問題或者批量缺陷,這些錢根本不足于彌補買方可能遭受的損失。
合同總價10%的質保金,對于業主來說,是可以因為這筆款項的扣留,增加了流動資金。但風險是,如果發生了重大問題,這筆費用可能就是賣方承擔的最高額度了。
而質保函則不同。質保函是賣方銀行為賣方開具的信用擔保,可由銀行直接支付,其三個主要要素是“以買方為受益人、無條件、見索即付”。提取質保函,會直接影響賣方的銀行信用評級,這對于整機設備商的企業運營,可能會造成致命的后果。
認識到這一點,本著對買賣雙方都更有利的原則,筆者所在企業在風電機組采購合同中,堅持用質保函作為質保期擔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遇到了幾次重大問題,皆是因為持有質保函而得到妥善解決,甚至在和美國一家企業打交道過程中也因此而保證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筆者作為具體的工作人員,想的較多的是爭取和保證企業最大權益。非常感謝筆者所在企業的領導,他一直強調合作共贏的理念,強調不要老想著貪圖眼前利益和沾小便宜。印象深刻的是,以前按招標文件制式版本,投標保證金要求是現金或者電匯,領導為此對我們進行了嚴厲批評。責問我們是否想到過投標人的利益?一個投標保證金幾十萬不算多,若投標有效期同時有十幾個、幾十個投標呢?這對企業會造成巨大負擔!因此,在筆者所經手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保證金是采用現金方式,還是采用投標保函方式,由投標人自行選擇確定。
我相信,風電開發商的企業領導們都會有這樣的境界,大家缺少的,可能只是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