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833號),明確了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這是風電、光伏發電正式步入無補貼時代后最具標志性意義的一項政策。
《通知》對業界一直高度關注的“平價”概念進行了界定,向社會釋放了清晰的價格信號,對于穩定行業發展預期,引導新能源產業加快投資建設,保障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雙碳”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第一條規定,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
光伏“531新政”以來,補貼退坡加速。彼時的政策希望通過競爭方式降低上網電價,減少企業對補貼的依賴,促進光伏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然而行業穩定發展需要漸進,不能一蹴而就。
而這一規定回答了業內一直關注的問題,即補貼退出后,新能源電價走向如何,這也標志著新能源行業逐步完成“成人禮”,并日漸成為未來電力系統中的主體電源和碳中和的主力軍。
此外,2021年是戶用光伏補貼政策的最后一年。根據國家能源局近期印發的《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2021年新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國家財政補貼預算額度為5億元。下一步,將進一步細化具體實施政策,確保全年新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并網規模達到1500萬千瓦以上。
同時,考慮到部分用電企業希望與新能源發電企業直接開展市場交易購買綠電并支付更高價格,《通知》明確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更好體現光伏發電、風電的綠色電力價值。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稱,市場化交易,并不天然意味著低價交易,新能源電力可以憑借其環境正外部性獲得高于化石能源電力的價格,當然,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設計。
中國制造的綠色標簽也需要與國際接軌,以破除類似的貿易壁壘。風電等新能源電力不僅具有綠色屬性,其經濟性也越來越具有競爭力。未來,企業不僅可以使用綠色電力,也可以使用更有價格優勢的綠色電力,綠色電力將成為吸引轉型企業的“稀缺資源”,不僅助力企業綠色發展,還能夠釋放出引導中東部制造產業向新能源稟賦較好的西部內陸地區轉移的特殊價值。
同時,《通知》規定,2021年起,新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電價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形成。
海上風電的定價權交給地方,一是符合責權對等的原則,我國沿海南北風能資源和建設條件差異巨大,海上風電的地域特征非常明顯,地方政府可以結合當地資源條件、能源轉型需要以及財力狀況,合理制定上網電價政策;
二是鼓勵地方出臺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高于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的海上風電電價,超出基準價的部分,由省財政統籌解決。
地方政府的接力補貼或對海上風電產業鏈關鍵環節進行有針對性的支持,將在2025年前海上風電基本實現平價前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
比如,今年1月份,廣東省能源局發布了《關于促進我省海上風電有序開發及相關產業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打響全國海上風電地方補貼“第一槍”!《指導意見》明確了2022年海上風電中央補貼取消后,廣東地方的海上風電補貼標準。其中2022年全容量并網項目每千瓦補貼1500元,2023年全容量并網項目每千瓦補貼1000元,2024年起并網的海上風電項目不再補貼。
綜合來看,在社會對新能源發電步入平價已形成普遍共識的基礎上,《通知》中的政策設計,符合行業預期,體現了國家新能源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反映出國家對推進碳達峰和碳中和的決心,對新能源健康持續發展必將起到重要的引導作用。
政策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2021年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8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電價信號作用,合理引導投資、促進資源高效利用,推動光伏發電、風電等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經商國家能源局,現就2021年光伏發電、風電等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對新備案集中式光伏電站、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和新核準陸上風電項目(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中央財政不再補貼,實行平價上網。
二、2021年新建項目上網電價,按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執行;新建項目可自愿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以更好體現光伏發電、風電的綠色電力價值。
三、2021年起,新核準(備案)海上風電項目、光熱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由當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備條件的可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網電價高于當地燃煤發電基準價的,基準價以內的部分由電網企業結算。
四、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發電、陸上風電、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新能源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