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已經2007年7月17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尤權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規范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水力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
前款所稱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發電、農林廢棄物氣化發電、垃圾焚燒發電、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
第三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從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建設、生產和交易,并依法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
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協助、配合。
第二章 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