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的,補償責任由事實上受益的機組來承擔。最為最高優先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如果被電網調度安排限發,則本質上一定是有較低優先級別的機組多發了電量,所以必須由多發的機組進行補償,現實中其實就是由火電機組進行補償。這是有相關依據的,電改配套文件《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中提出“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優先發電合同可轉讓”,根據這一提法,棄風棄光就是可再生能源電力享受的優先發電權轉讓至其他機組,則相應機組應承擔可再生能源由此產生的損失。作為《辦法》中的一項核心內容,懲罰性措施一方面彌補了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將技術問題轉為經濟問題,可倒逼系統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問:計入補償的電量是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可再生能源實際發電量的差值。如何確定保障性電量?辦法中首次提出保障性收購電量和市場交易電量的劃分,怎么理解這兩部分的含義?
秦海巖: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保障性收購年上網電量是該項目的保障性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和裝機容量相乘的結果。項目的裝機容量是恒定的,保障小時數直接決定發電量,自然成為大家最為關心的一個關鍵動態指標,因為項目的收益率最終是靠電價和電量來實現的。以風電為例,2009年四類風電上網標桿電價的制定以及后面的調整,都是依據當時的產業技術水平和投資成本,在保證企業可獲得合理利潤的前提下做出的,企業也是據此對項目投資行為進行決策。所以,今天在確定保障小時數的時候,最合理的辦法就是參考最近一次電價調整時依據的利用小時數。舉例來說,我國I類風資源區自2015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風電上網標桿電價是0.49元/千瓦時,所依據的基本測算指標是資本金內部收益率為8%,再加上長期貸款利率4.9%,I類風區建設成本平均8100元/千瓦以及設備折舊等其他指標,則得出一個裝機5萬千瓦項目的年利用小時數至少要在2180。低于2180小時,資本金收益率就將低于8%,項目的投資收益就不能保證,因此按2180小時來確定保障小時數,并乘以項目裝機容量得出保障收購電量是合理的。當然,這只是舉例,具體實施中也要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調整。
接下來的問題就簡單了,如果該項目在實際中因限發而導致一年上網電量只有1800小時,那么應發的小時數2180減去1800就是損失的利用小時數,所對應的電量就是需要火電機組補償的電量。《辦法》規定,補償電價按項目所在地的可再生能源上網標桿電價執行,即當地燃煤脫硫標桿上網電價加上可再生能源附加電價。火電機組負責補償燃煤脫硫電價部分,可再生能源附加電價部分仍由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付。
以上部分保障的是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基本收益,電改配套文件提出鼓勵可再生能源電力多發滿發,《辦法》也鼓勵多發電量參與市場競爭。因此,在通過計劃方式優先安排一部分保障性發電量,保障可再生能源項目基本收益的同時,使其超出保障性范圍的發電量參于市場交易,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保障優先上網。還以上面的測算為例,如果項目有能力達到2300的年利用小時數,那么超出保障范圍的120小時對應電量就能夠以較低的價格取得售電合同,同時也繼續按當時水平享有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用一個公式來表達就是,這部分電量的實際價格=市場競爭取得的電價+(當地可再生能源標桿上網電價-當地火電脫硫脫硝標桿電價)。這種辦法可以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通過技術進步等方式提高利用效率,降低邊際成本,獲得額外收益。
保障的方式實現了保障性容量向計劃電量的轉變,促進公平權益;競爭的方式發揮了效率和市場的作用。二者的結合可有效解決目前的困境。
問:《辦法》規定常規機組補償可再生能源限發的電量損失,這樣會不會給火電機組造成額外的負擔?如何保證火電企業依規辦事?
秦海巖:《辦法》的實施肯定會減少火電機組的發電小時數,但并非是不可承受的。
目前,在我國的電力在系統中,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還非常低,風電光伏發電量僅占全社會用電量的3%,即使按照風電2.5億千瓦、光伏1.5億千瓦測算,2020年風電光電發電量比重僅提高至8%,對火電影響仍較小。若能解決今年所有的棄風棄光電量、由新能源替代火電發電,則僅影響火電利用小時50小時。考慮到當前煤電企業利潤較高的現實,限電補貼費用不會對火電企業經營造成顯著影響,與其應該承擔的環境外部成本相比,真的是微乎其微。但是卻向電力行業傳達國家能源轉型發展的決心,促進電力系統靈活性的提高,減緩電力企業對火電的投資沖動,緩解電力供應過剩。
保障措施部分提出了電網企業落實保障性收購的具體要求,操作方法以及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的運行調度技術措施。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充分安排發電量計劃并嚴格執行予以保障。發電量計劃須預留年內計劃投產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發電計劃空間。電網企業應在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預測預報的基礎上,與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企業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將發電計劃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時等時段,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
此外,還需要關注的一點是,現在有些地方政府規定風電補償火電,這是嚴重違背法律精神的做法。《辦法》中明確提出,“保障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享有最高優先調度等級,不得采取向優先級較低的發電項目支付費用的方式獲取優先發電權。”也就是說,類似云南工信委前不久發布的“風火交易”的“逆向替代”做法將被禁止,類似新疆、寧夏關停風電為火電讓路的做法也不合規。有了這個《辦法》,各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也能夠有一個更好的依據。
總的來看,《辦法》的出臺,彰顯了我國在能源管理工作中的科學和法制精神,其意義和影響都將是深遠的。我們期待它早日正式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