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風電項目招商(競爭性配置)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碳達峰、碳中和”總體要求,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加快推進海南海上風電項目建設,根據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關于 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結合《海南省“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海南省海上風電場工程規劃》和電力建設實際,本著公平、公正、擇優、配強的原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總開發容量。我省“十四五”期間規劃 11 個場址作為近期重點項目,分別位于臨高西北部、儋州西北部、東方西部、樂東西部和萬寧東南部海域,單個場址規劃裝機容量 50 萬千瓦~150 萬千瓦,總開發容量為 1230萬千瓦(具體見附件 1)。其中示范項目 3 個,共 420 萬千瓦,其他項目 810 萬千瓦規模資源采用招商(競爭性配置)分配到各開發企業。
(二)示范項目。3 個示范項目不參與招商(競爭性配置)。
示范項目一:場址儋州 CZ2(項目主體為風機制造企業上海申能上海電氣,容量 120 萬千瓦);
示范項目二:場址東方 CZ7(項目主體為中海油集團,容量 150 萬千瓦);
示范項目三:場址東方 CZ9(項目主體為風機制造企業明陽集團,容量 150 萬千瓦)。
(三)招商(競爭性配置)項目。本次招商(競爭性配置)將選擇投資能力強、技術水平先進、省內貢獻大的企業獲得場址開發權。為充分引入競爭、減少企業投資風險、同時具備開發的規模效應,原則上每個開發企業配置容量 50~60 萬千瓦。
單個項目 50 萬千瓦(總投資約 75 億元)~60 萬千瓦(總投資約 90 億元),一方面,可以使項目達到一定的規模效應,使平價化后投資企業獲取合理的收益率;另一方面,可有效控制投資規模和風險,使企業快速建成投產,保證海南省“十四五”能源項目并網目標順利實現。
二、申報企業資格要求
(一)申報企業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www.gsxt.gov.cn)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未被“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查詢時間以申報文件遞交截止日為準。
(二)申報企業應為具備海上風電投資能力的企業。
三、招商(競爭性配置)條件
(一)電價條件
海上風電招商(競爭性配置)電價以當地燃煤上網標桿電價為基準價。
(二)企業基本條件
申報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并作出相應承諾:
1.一個集團只能有一個投資主體參與一個項目的申報。
2.申報企業單獨申報,不支持聯合申報。
3.申報企業應承諾一年內在海南省行政區域未發生重大、特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未發生 2 次以上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不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問題。
4.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投運前不進行主體變更和股權轉讓。如確因國家戰略兼并、重組,同一集團內部分工調整等原因,需要變更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的,應由集團總部出具變更說明和相關證明文件,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變更程序。
5.申報企業應承諾嚴格按照申報文件有關工程技術指標落實項目建設;設計、施工、驗收、評估等方案,嚴格遵守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標準、規程規范、技術管理要求。
6.申報企業應承諾項目建設滿足國家與地方政府關于水土保持、環境影響、生態恢復、海域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7.申報企業應承諾做好項目建設、驗收和運行工作,配合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做好運行監測,及時報送數據,接受并配合對項目設計和技術方案的監督檢查。
8.申報企業應承諾招商(競爭性配置)相關材料和數據僅用于本次招商(競爭性配置)工作,按規定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9.申報企業應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
10.申報企業應承諾自愿承擔國家和省政策變化帶來的風險。
四、招商(競爭性配置)方式
(一)各企業原則上可選擇容量為 50 萬千瓦~60 萬千瓦一個場址。
(二)招商(競爭性配置)評審完成后,企業按得分排名進行場址選擇,排名靠前的企業享有優先選擇權,但需優先選擇意向場址。如意向場址已完成配置,可順位選擇其他場址。
(三)如排名靠后的企業意向場址已完成配置,且企業不接受選擇其他場址,則視為主動放棄競配名額,由后續企業繼續選擇,直至全部場址分配完成。
原則上一個企業只能配置一個場址項目;個別實力較強、對海南貢獻較大的企業,可安排 2 個場址項目。
五、招商(競爭性配置)方案
本次招商(競爭性配置)工作主要從企業能力、技術先進性、省內貢獻、與省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等方面進行評比,其中:
企業能力包括投資能力、企業海上風電業績等指標;
技術先進性包括設備先進性、設計方案合理性、經濟合理性、降能耗指標;省內貢獻包括企業在海南省投資額、上年度稅收繳納、在海南分支機構情況、企業人才隊伍、保電貢獻、支持本地風電裝備產業發展、產業鏈帶動等指標。
六、申報材料
開發企業應圍繞相關條件組織編寫申報材料,并就有特色的基礎條件、優勢等進行重點說明。同時,附如下申報證明材料:
(一)企業投資能力
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2.經審計的 2020 年財務報表;
3.省內投資額證明;
4.海南本地稅收貢獻證明材料;
5.企業誠信證明材料。
(二)已并網及在建海上風電業績證明材料。
(三)戰略合作協議、海南本地分支機構情況證明。上述相關承諾和證明材料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七、其他事項
(一)申報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取消參評資格,且自取消參評資格當年起,三年內不得參與海南省海上風電資源競爭性配置。
(二)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附:海南省“十四五”海上風電規劃項目基本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