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現階段新能源發展離不開政府補貼,但政府補貼政策需要貫徹效率原則,政策實施要依靠競爭和比較機制,并應體現階段性變化,不斷降低補貼幅度,盡可能減輕因發展新能源給國民經濟帶來的負擔。中國經濟實力尚排在世界百位之后,用不起昂價能源。
政府補貼資金全部取自于民,是國民經濟為使用新能源付出的額外成本。那種認為只要是“新能源”,天經地義要由國家補貼的觀點是片面的。所以,補貼政策一是要體現階段性,僅在新能源技術、產業尚不能與傳統能源競爭的特定階段實行。今天補貼是為了明天減少補貼和后天不再補貼。如同培養未成年人走入社會。二是要考慮成長性,對商業化新能源項目補貼的對象應是已經具有成長性的技術且能夠通過自身技術進步和商業化規模擴大,不斷降低成本的企業;而更為低廉的成本又成為進一步擴大發展規模的條件,由此形成以政府階段性適度補貼為始基的良性循環,目的是使新能源能盡快在經濟上提高競爭力。至于新能源領域處于萌芽階段的各類新技術,則應由科技管理系統制訂扶持政策。新能源技術研發是我國最薄弱的環節,亟需科技口努力突破,而不應當用國家的科技資金大規模補貼以獲利為目的的商業性建設項目。三是要緊扣實際業績。發展風電、太陽能發電,要的是電量!實踐證明,度電補貼模式可靠性相對較高,政府補貼看的是實際發電業績,“先發電后結算”。而那種先行撥付一定比例項目建設資金的直接補貼模式,發電效果不易掌控,管理難度較大。多年來新能源領域存在五花八門的“騙補”現象,不乏名人、學者參與其中,應時刻警惕。四是要建立競爭和比較機制。毫無疑問,政府補貼屬于行政范疇,官員主導責無旁貸。然而,國內外實踐都證明,政府新能源補貼政策的實施,應當也能夠通過競爭和比較機制實現。例如,對同一個項目,通過競爭性招標比選,以選擇開發商。在效益相同的條件下,哪家企業要求的補貼資金較少,就授予哪家投資開發。近年來,競爭機制明顯有效地促進了新能源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本降低。風電的度電價外補貼額度已從幾年前的0.4-0.5元,下降到目前的0.2元左右,使有限的補貼資金發揮出更大作用。
(三)電網企業應得收入需予以保障。分散、分布式就近接入交流電力系統的新能源發電裝置,其主要特點是規模小、接入電壓等級低、電力直接在配電網中消納,能源利用效率高,有效替代用戶使用來自大電網的化石能源發電量。根據國外經驗,應當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形成千家萬戶開發利用新能源的局面。企業、機關、商場等公共場所、住宅建筑物、個人用戶,都可以根據各自條件,投資自建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發電,包括燃氣熱電冷多聯產等各類發電裝置,“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力上網、電網平衡調節”,工業和商業企業用電實際支付的電價水平越高,“自發自用”的經濟性就越好,對政府補貼依賴就越少。各類企業都可以積極介入,既可作為分布式電源投資方,又可以專業服務公司身份作為微電網小區或用戶個體投資新能源發電或成為供電經營承包方。為此,電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根據國際上和我國新能源發展新形勢盡快修訂。
然而,目前我國電網企業的收入仍然是全部來自發電環節與終端銷售環節之間“價差”。新能源“自發自用”一度電,則直接導致電網企業減少一度電的價差收入。因此,在電網企業應得收入總量及其保障機制尚未落實的情況下,電網企業不愿接受千家萬戶自建的分布式新能源發電量,不同意實行這種全世界都已經普及的“自發自用”模式,也在情理之中。那么問題癥結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