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利用小時數政策出臺比預期提前并強于預期。我們認為政策將成為行業回暖的強心針,且對下半年行業基本面有利。目前風電的保障收購小時數為1,800-2,000小時,光伏為1,300-1,500小時,基本符合市場預期。
但是,與先前的配額制政策不同,這次的新政策更為嚴格,且要求地方電網為新能源的棄電問題提供現金補償。此外,政策中還提出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監管,這被視為是電力改革的一部分。
比起光伏企業,我們認為風電企業從新政中受益更多,因為光伏企業的補貼仍然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雖然市場擔心政策能否得到嚴格執行,但是我們看好下半年的發電利用小時的復蘇,因為16-18年將有8條超高壓輸電線投入運營。根據我們估算,我們預測龍源電力將因為高利潤敏感性而受益最多(如果政策100%執行,凈利潤將提高28%),公司在甘肅、寧夏和新疆的機組布局最多。
新政彰顯了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解決棄電問題的決心。國家能源局于5月27日發布《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5月31日正式公布。
《通知》主要包含七大內容:1)能源局核定了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將根據新能源并網運行、成本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2)各有關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認真落實《通知》以及優先發電、優先購電相關制度的有關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并安排發電計劃,確保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以內的電量以最高優先等級優先發電。已安排2016年度發電計劃的省(區、市)須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對發電計劃及時進行調整。
3)保障性收購電量應由電網企業按標桿上網電價和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全額結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的部分應通過市場交易方式消納,由風電、光伏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或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進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標桿上網電價與當地煤電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享受可再生能源補貼。
4)地方政府應針對具體工作方案確保完成利用時間,并向全社會公布。未達到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要求的省(區、市),不得再新開工建設風電、光伏電站項目。除了風速不確定以外,利用小時不得低于能源局制定的目標。
5)各省(區、市)有關部門在制定發電計劃和電量交易方案時,要充分預留風電和光伏發電保障性收購電量空間,在收購小時結算時,新能源的結算應享有最高優先級。
6)對于保障性收購電量范圍內的限發電量要予以補償,電網企業應按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所在地的標桿上網電價和限發電量明確補償金額,同時要確定補償分攤的機組。
7)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考核工作。發改委將此項政策視為電力改革中的重要一步,將解決長期以來棄電嚴重的問題,有利于我國新能源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