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征求《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實施細則》等兩個細則意見的通知。
《海南省增量新能源項目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競價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中指出,細則適用于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且未納入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
每年10月組織已投產和次年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增量項目參與增量項目機制競價。
投產(全容量并網)時間按以下方式確定:集中式新能源項目以電力業務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時間確認投產時間;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以實際并網送電時間確定投產時間,以電網企業記錄的滿足備案證容量的最后一批項目的并網驗收時間為準。投產的依據以并網容量與備案容量是否一致為準,兩者不一致的允許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選擇全部自發自用模式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項目,不納入機制電價競價主體范圍;2025年6月1日前已明確電價的光熱項目、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也不納入機制電價競價主體范圍。
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實際投產時間較競價時申報投產時間延遲6個月以內,可保留競價結果,執行期限起始日期以申報投產時間為準。延遲6個月及以上,則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三年內該項目的競價資格。
《海南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實施細則》中規定,新能源機制電價差價費用以自然月為周期開展差價電費結算。
機制電量采用“事前確定機制電量比例,事后根據實際上網電量形成”的方式確定。每月實際執行的機制電量=每月實際上網電量×該新能源發電項目機制電量比例。
差價結算機制如下:
電網企業每月對納入機制的電量按機制電價開展差價結算,將機制電價與市場交易均價的差額費用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向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分享,費用科目名稱為“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差價結算費用”。
新能源結算電費=市場交易結算電費+差價結算機制電費
差價結算機制電費=實際上網電量×機制電量比例×(機制電價-市場交易均價)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