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發布《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新能源存量項目
執行范圍。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全容量并網投產(以下簡稱投產)的其他新能源項目。
項目機制電量上限。納入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暫按上網電量的100%確定,后續根據省新能源和市場發展情況必要時適當調整。選擇電量方式的,按2026年1月1日前最近一個完整年度實際上網電量乘以上述比例系數確定,無完整年度的實際上網電量按全年預測上網電量確定,全年預測上網電量根據裝機容量、全省同類型項目近三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及廠用電率計算。
機制電價。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按競配價格執行,其他新能源項目按現行燃煤基準價393.2元/兆瓦時執行。
執行起始時間。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投產時間晚于2026年1月1日(不含)的,從投產次月1日起執行,其他新能源項目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執行期限。按執行起始日期起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時間與投產滿20年對應時間較早者確定;執行期限精確到月,當月到期后,次月退出。升級改造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按照升級改造前容量計算確定。
新能源增量項目
執行范圍。競價入選項目。
項目機制電量上限。按照中標電量確定,選擇比例方式的,按照中標電量除以該項目全年預測上網電量確定。
機制電價。通過競價按邊際出清方式確定。
執行起始時間。為便于執行,對于直接參與競價的,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次年1月1日起算。入選時未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和入選時間次年1月1日二者取晚起算。對于委托競價代理商(以下簡稱代理商)代理競價的項目(含入選時已投產),執行起始時間按其代理的所有項目申報最晚投產時間次月1日和入選時間次年1月1日二者取晚起算。
執行期限。按照同類型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執行期限精確到月,當月到期后,次月退出。
《方案》表示,在競價頻次上,原則上按年組織,視情況調整競價組織頻次,2025年開展首次競價。
競價電量總規模。第一年(次)競價電量總規模按照省新能源增量項目年度上網電量總規模的一定比例確定,第二年(次)及以后比例上限根據國家下達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以及我省新能源增量項目規模等因素確定。
分類型組織競價。初期必要時可分技術類型組織競價,后期逐步合并為統一競價。
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上限=核準(備案)容量×近三年福建省同類型項目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1-福建省同類型項目上一年度廠用電率)×比例(K)
其中:比例(K)根據福建省新能源消納及市場供需情況確定,最高取值90%。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進行機制電量差價結算時扣除自發自用電量。
增量項目容量和投產時間認定。投產規模按照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明確的建設容量予以認定。投產時間按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載明的最后一臺機組并網時間予以認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項目投產時間以電網企業業務系統明確的并網送電時間為準。
根據《方案》,第一次競價海上風電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127萬元/兆瓦、陸上風電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89萬元/兆瓦、光伏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34萬元/兆瓦。
原文如下: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閩發改規〔2025〕9號
各設區市發改委、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現將《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
202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市場交易機制
(一)推動新能源上網電量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集中式風電、集中式光伏(以下統稱集中式新能源),分散式風電、分布式光伏(以下統稱分布式新能源)等所有風電、太陽能發電項目,2026年1月1日起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根據市場建設情況,逐步放開各類電源進入市場參與交易。
(二)完善現貨市場交易和價格機制。綜合考慮新能源技術特點和市場成熟度等因素,以適宜方式推動新能源項目參與現貨市場交易。新能源項目全量參與可靠性機組組合和實時市場。現貨市場申報、出清價格上限主要考慮我省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價格下限主要根據新能源財政補貼、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碳市場等收益情況確定,并結合供需及市場建設情況動態調整。
(三)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機制。新能源項目可自愿選擇參與中長期市場交易。原則上集中式新能源項目直接參與交易,鼓勵分布式新能源項目以聚合方式參與交易。新能源項目中長期交易簽約比例不作強制要求,簽約電量上限按照額定容量扣減機制電量對應容量后剩余容量的最大可交易電量確定。推動實現新能源量價、曲線的靈活調整,允許雙邊協商交易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中長期合同的量價、曲線等內容。現階段中長期結算點為實時市場統一結算點,條件成熟后,經營主體可自行選擇以實時市場任一節點作為結算參考點。
(四)完善綠電市場交易機制。綠電交易以雙邊協商、掛牌交易形式開展,不單獨組織集中競價、滾動撮合交易。綠電交易申報和成交價格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其中電能量部分按照省內中長期交易規則開展結算,綠證部分按當月綠電合同電量、上網電量扣除機制電量的剩余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電量,以合同綠證價格結算。
二、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
(一)存量項目機制
1.執行范圍。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2025年6月1日(不含)前全容量并網投產(以下簡稱投產)的其他新能源項目。
2.項目機制電量上限。納入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暫按上網電量的100%確定,后續根據我省新能源和市場發展情況必要時適當調整。選擇電量方式的,按2026年1月1日前最近一個完整年度實際上網電量乘以上述比例系數確定,無完整年度的實際上網電量按全年預測上網電量確定,全年預測上網電量根據裝機容量、全省同類型項目近三年平均利用小時數及廠用電率計算。
3.機制電價。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按競配價格執行,其他新能源項目按現行燃煤基準價393.2元/兆瓦時執行。
4.執行起始時間。2025年1月27日(不含)前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投產時間晚于2026年1月1日(不含)的,從投產次月1日起執行,其他新能源項目從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5.執行期限。按執行起始日期起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對應時間與投產滿20年對應時間較早者確定;執行期限精確到月,當月到期后,次月退出。升級改造項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按照升級改造前容量計算確定。
(二)增量項目機制
1.執行范圍。競價入選項目。
2.項目機制電量上限。按照中標電量確定,選擇比例方式的,按照中標電量除以該項目全年預測上網電量確定。
3.機制電價。通過競價按邊際出清方式確定。
4.執行起始時間。為便于執行,對于直接參與競價的,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次年1月1日起算。入選時未投產的項目執行起始時間按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和入選時間次年1月1日二者取晚起算。對于委托競價代理商(以下簡稱代理商)代理競價的項目(含入選時已投產),執行起始時間按其代理的所有項目申報最晚投產時間次月1日和入選時間次年1月1日二者取晚起算。
5.執行期限。按照同類型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執行期限精確到月,當月到期后,次月退出。
(三)競價組織實施
1.競價工作小組。省發改委會同福建能源監管辦指導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成立競價工作小組,負責競價準備、資質審核、競價實施等具體事項。
2.競價申報主體。競價申報主體(以下簡稱競價主體)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獨立簽訂合同權利的法人或自然人,申報項目為其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其中,自然人申報項目僅限于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分布式新能源項目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商申報競價。
3.競價頻次。原則上按年組織,視情況調整競價組織頻次,2025年開展首次競價。
4.競價電量總規模。第一年(次)競價電量總規模按照我省新能源增量項目年度上網電量總規模的一定比例確定,第二年(次)及以后比例上限根據國家下達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以及我省新能源增量項目規模等因素確定。
5.分類型組織競價。初期必要時可分技術類型組織競價,后期逐步合并為統一競價。
6.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上限=核準(備案)容量×近三年我省同類型項目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1-我省同類型項目上一年度廠用電率)×比例(K)
其中:比例(K)根據我省新能源消納及市場供需情況確定,最高取值90%。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進行機制電量差價結算時扣除自發自用電量。
7.申報充足率。為促進新能源項目充分競爭,按照競價類型分別開展申報充足率(H)檢測,當申報的機制電量規模無法滿足申報充足率要求時,競價電量總規模自動縮減,直至滿足要求為止。
申報充足率(H)=∑該類型項目有效申報電量/該類型競價電量總規模
其中:有效申報電量指通過審查的競價主體所申報項目機制電量規模。
8.申報價格限值。設定競價上限,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初期同時設定競價下限,按照先進電站造價水平折算度電成本確定。
9.機制電量和電價。采用邊際出清的方式確定。將競價主體按申報價格從低到高排序,申報價格相同時,按申報時間優先原則排序,直至滿足申報充足率檢測后的競價電量總規模,取最后一個入選項目報價作為本次所有入選項目的機制電價,最后入選的項目按申報電量全額成交。
(四)競價組織管理
1.增量項目容量和投產時間認定。投產規模按照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明確的建設容量予以認定。投產時間按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載明的最后一臺機組并網時間予以認定;豁免電力業務許可項目投產時間以電網企業業務系統明確的并網送電時間為準。
2.代理商要求。現階段為在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生效(含省外推送)的售電公司或虛擬電廠。需與所代理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簽訂委托代理競價協議。可參與不同年度、不同場次的競價,在同一場次競價中所代理的分布式新能源項目總容量上限暫定為20萬千瓦,后續可根據情況適當調整。需為代理的每個項目分別申報機制電量,其可申報機制電量上限為所代理的每個項目可申報機制電量上限之和。
3.投產時間考核。入選時未投產項目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延遲但未達到180個自然日的,實際投產日期前覆蓋的機制電量自動失效、不滾動納入后續月份;延遲達到180個自然日及以上的,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同時取消該項目未來三年的競價資格。
4.履約保函考核。未投產的新能源項目需提交銀行開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履約保函,代理商需為代理的未投產項目提交共用履約保函,已投產項目原則上不提交履約保函,直接參與競價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用戶暫免交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有效期限至少需覆蓋項目申報投產日期的次月1日后240個自然日。
保函金額=項目核準(備案)容量×保函金額基數(G)×10%。
保函金額基數(G)=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該類型項目近三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比例(K)×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該類型項目申報價格上限。
第一次競價海上風電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127萬元/兆瓦、陸上風電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89萬元/兆瓦、光伏項目保函金額基數(G)為34萬元/兆瓦。
未入選項目在競價結果公布后可申請退還保函。入選項目投產后可申請退還保函,其中代理入選項目全部投產后或所有項目申報最晚投產時間180個自然日后可申請退還保函。項目實際投產時間較申報投產時間延遲但未達到180個自然日的,電網企業根據延期天數每日扣除履約保函金額的1‰作為違約金,采用一次性扣除方式扣除,剩余履約保函金額返還競價主體;延遲達到180個自然日及以上的,同意扣除全部履約保函金額。代理商以代理項目為對象執行上述規定。扣除的履約保函金額納入系統運行費用,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
5.競價主體信用管理。競價主體若存在以下情形,將被強制退出競價,中標結果作廢,且自當次競價起三年內該競價主體最高層級控股公司在福建的所有項目禁止參加競價。
(1)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2)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競價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3)近三年存在騙取中標行為的;
(4)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結算方式
電網企業每年組織新能源項目簽訂差價結算協議。新能源項目在機制電量范圍內自主確認年度執行比例(或者執行電量)以及月度分解方式,比例或電量不得高于上一年水平,在規定時間內未明確的,默認按照上一年執行(第一年未確認的,默認按上限執行)。采用電量方式的,實行年內按月滾動清算,若至年內某月累計已結算機制電量達到年度機制電量,則當月超過部分及當年后續月份電量不再執行機制電價,若年底仍未達到年度機制電量,不進行跨年滾動。對納入機制的電量,電網企業每月按機制電價開展差價結算,將市場交易均價與機制電價的差額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在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中公布。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時,市場交易均價原則上按照當月最近一次同類型項目月度集中競價加權平均價格確定。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時,市場交易均價取月度發電側實時市場同類型項目加權平均價格,按照實時市場實際上網電量與實時市場電價加權平均計算確定。新能源項目可自愿申請退出差價結算機制,退出后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也不可參加增量項目競價,其中,選擇退出存量項目機制的競爭性配置海上風電仍執行競爭性配置有關條款。機制電量差價結算實施細則另行發布。
三、強化政策協同
建立新能源公平分攤(分享)市場類費用的機制。逐步放開具備調節能力的新能源項目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統籌市場主體報價、系統平衡消納、電網安全運行等因素制定新能源消納利用排序,原則上報量報價項目依據報價進行排序,報價相同或未參與報價的項目按照等比例方式消納。銜接省級專用綠證賬戶,機制電量對應綠證統一劃轉至專用綠證賬戶,原則上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實際用電量比例分享。
四、保障措施
福建能源監管辦負責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電力市場信息披露規則,加強電力市場監管,保障新能源公平參與交易,糾正不當干預電力市場行為。電網企業和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加強電價監測和風險防范,做好技術支持保障工作。省發改委負責牽頭組織政策宣貫,回應社會關切,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問題,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限10年。
附件:福建省新能源增量項目競價操作指南
附件
福建省新能源增量項目競價操作指南
一、競價組織
(一)競價組織平臺
競價工作依托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網企業)建設的技術支撐系統開展,其中:集中式新能源項目通過“國網新能源云”平臺提交材料、申報競價信息;分布式新能源項目通過“網上國網”等平臺提交材料、申報競價信息。
(二)競價資質材料
競價主體參與競價時需提交以下資質材料(如有變化,將在競價公告中明確)。
1.已投產的項目
(1)集中式新能源項目。需提交核準或備案證明文件、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豁免情形除外)。
(2)分布式新能源項目。自然人戶用項目需提交戶主法定身份證明;非自然人項目需提交項目備案文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如非戶主或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經辦人法定身份證明、競價授權委托書。競價授權委托書模板見附件1。
2.未投產的項目
(1)集中式新能源項目。需提交核準或備案證明文件、營業執照、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系統方案意見函。
(2)分布式新能源項目。自然人戶用項目需提交戶主法定身份證明、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答復單;非自然人項目需提交項目備案文件、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電網企業出具的項目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研究答復單。如非戶主或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經辦人法定身份證明、競價授權委托書。
3.代理商代理的項目
代理商需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所代理項目清單信息匯總表以及委托代理競價協議,協議中需載明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相關風險事項及責任劃分等。如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經辦人法定身份證明、競價授權委托書。被代理項目需按照上述“分布式新能源項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代理商代理項目清單信息匯總表模板及委托代理競價協議參考文本見附件2、3。
(三)履約保函
未投產的新能源項目需提交銀行開具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履約保函;代理商需為代理的未投產項目提交共用履約保函;已投產項目原則上不提交履約保函;直接參與競價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用戶暫免交履約保函。履約保函的有效期限至少需覆蓋項目申報投產日期的次月1日后240個自然日。履約保函模板見附件4。
二、競價流程
(一)發布競價通知
省發改委會同福建能源監管辦發布競價通知,明確競價電量總規模、競價類型分組、分組競價電量規模、分組申報價格限值、單個項目申報電量上限、機制執行期限、申報充足率等相關事項。
(二)發布競價公告
電網企業在競價通知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發布競價公告。競價公告除競價通知相關內容外,還需包括:競價主體需提交的相關資質材料、競價平臺(網址)及操作手冊、競價組織程序、時間安排、咨詢電話等內容事項。
(三)競價信息及資料申報
競價主體需在競價公告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競價平臺申報有關信息并提交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資質材料、提交履約保函、申報機制電量(單位:兆瓦時,保留3位小數)申報機制價格(含稅價格,單位:元/兆瓦時,保留1位小數)。
競價主體對所申報信息與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截止后,競價主體所申報的電量、電價自動封存,不再更改。
(四)競價資料審查
競價工作小組在競價資料提交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對競價主體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反饋至競價主體。相關競價主體需在收到反饋信息后的2個工作日內及時完成有關資料的修改或補充,并重新提交審查。逾期未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但仍未通過審查的,取消當次競價資格。
(五)競價審查公示
競價工作小組完成審查工作后,對通過審查的新能源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如競價主體對審查結果有異議,需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電網企業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競價出清
審查結果公示后,電網企業按實施方案對競價主體申報信息開展申報充足率檢測及機制電量、電價出清。
(七)競價結果公示及公布
競價出清結束后的2個工作日內,電網企業公示擬入選的項目,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類型、入選機制電量、機制電價等。競價結果公示期結束后,電網企業報省發改委、福建能源監管辦,并由省發改委會同福建能源監管辦發布競價結果。
(八)差價協議簽訂
競價結果公布后,入選機制的項目需及時與電網企業完成差價結算協議簽訂。
三、其他
1.競價主體自覺維護公平、公正競價秩序,嚴格遵守電力市場規則及國家相關規定,依法合規參與競價工作,不操縱市場價格,不串通報價、哄抬價格及擾亂市場秩序。
2.電網企業做好支持系統建設與運維,保障競價工作順利開展;做好新能源項目并網服務保障、接網工程建設、并網調試工作。
3.競價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要嚴守保密規定,不對外泄露項目申報信息及資料等內容。
附件:
附件1.競價授權委托書(模板).docx
附件2.代理商代理分布式新能源項目清單信息匯總表(模板).docx
附件3.福建省分布式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競價委托代理服務協議(參考文本).docx
附件4.見索即付履約保函(模板).docx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 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