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大部分設備制造商因為成長時間較短,普遍存在以上問題,但國內排名靠前的幾個龍頭企業在風機性能、質量及服務方面做得比較好,以上問題并不是影響風機出質保的關鍵因素。
另一方面,其他合同附加條款不能履行。
設備制造商在前期投標或合同談判中,為了拿下訂單,往往會答應業主一些附加條款,但在后續合同執行過程中未能履行,影響風力發電機組出質保。
為此,行業協會發起行業自律倡議,倡導各風機制造商不應為了拿訂單而形成惡性競爭。
3、投資方的主觀原因
投資方存在主觀上拖延質保期的心理,表現為以下兩點:
首先,出質保最終驗收條件過于苛刻。投資方一般會按照比合同條款規定的內容更為苛刻的條件進行最終驗收,并且要求設備制造商在完成所有整改后,才允許機組出質保。
其次,拖延最終驗收的時間。 一般合同約定雙方應在質保期結束時應進行第三方驗收或雙方共同驗收,但投資方一般會以保發電量為由不進行最終驗收,或有意拖延最終驗收的時間,導致風電機組遲遲不能出質保。
風電機組不能按時出質保造成的影響
風電機組不能按時出質保影響是雙重的:從表面上看,增加了設備制造商的維護成本,節省了投資方的維護費用,但實際上,最終,投資方也將遭受損失。
以50MW項目運維期一年成本360萬元計算,延期一個月的直接運維成本就達30萬元,加上質保金未回的財務成本,以2000萬元質保金計按6%利率計算,平均每月的財務成本為10萬元,這給設備制造商造成很大的經營負擔甚至是引起虧損風險。
在質保期延期的這段時間里,設備制造商認為質保期已經結束,即使投資方不同意出質保,其維護質量也將大打折扣;而投資方認為機組還未出質保,期間的維護工作仍應由制造商承擔,對機組維護并不上心。
在雙方相互推脫責任的過程中,機組的壽命必然受到影響,而且這一時間越長,其影響越大。更為嚴重的是,在此期間可能發生火災、倒塔、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由于機組的所有權是投資方,所以從長遠來看,最終受損失的是投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