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加強風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內發改能源字[2016]824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
國家審計署駐太原特派員辦事處按照2014年10月國務院國發[2014]53號“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以及2015年5月國家能源局國能新能[2015]163號“納入年度開發方案的項目按有關管理規定享受電價補貼”,以《審計報告》(審太特農函[2015]48號)提出不在國家計劃指標內違規核準風電項目整改要求。為避免我區風電項目盲目建設,加劇電力產能過剩,促進我區風電產業科學、合理、有序的發展,現將進一步加強我區風電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風電核準的管理
請各盟市發改委加強風電核準管理與監督,嚴格執行國家風電計劃指標管理,不在計劃指標內的項目不得核準。同時請國土、環保、規劃、節能和電網等有關單位,對不在國家風電計劃指標內的風電項目不得出具相關的支持性文件。
二、不在國家計劃內核準風電項目的整改意見
按照國家審計署的要求,各盟市要進一步細化不在國家計劃內核準風電項目的整改措施。
(一)已并網和已建成的風電項目,待國家下達風電計劃指標后,盟市發改委必須優先納入計劃指標內。
(二)主體工程在建的項目,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待納入國家風電計劃指標后,再復工建設。
(三)主體工程未開工的風電項目,禁止開工,并且自核準之日兩年有效期內未列入國家計劃指標內,盟市發改委明確廢止核準文件,并向社會公開。
(四)2016年1月1日之后核準的不在國家計劃指標內的風電項目,盟市發改委自行向社會公示取消核準批復。
三、加強申報國家電價補貼的要求
申報國家電價補貼的風力發電項目及配套的接網工程基本要求。
(一)發電項目
1、項目必須在國家計劃指標內;
2、項目投資主體和批復文件中的投資主體需一致;
3、盟市發改委需出具項目竣工驗收復核意見。
(二)接網工程
1、項目投資主體和批復文件中的投資主體需一致;
2、項目接網工程的核準文件需明確相對應的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接入變電站、電壓等級和線路長度等主要內容;
3、多期項目共用一條接網工程送出,共用接網工程的項目核準時需明確接網的主要內容,或由盟市發改委出具接網內容的說明文件;
4、盟市發改委需出具項目竣工驗收復核意見。
此外,太陽能、生物質能的發電項目及配套的接網工程申報國家電價補貼的要求參照風力發電執行。
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