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風、棄光的根源在哪里?海上風電的標桿電價是否合理?如何破解新能源補貼不到位難題?針對新能源產業發展中的一系列問題,本報記者日前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明陽新能源投資控股集團董事局主席、中國明陽風電產業集團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張傳衛。
新能源發展必須有法律保障
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入全面、快速、規模化的發展階段,可再生能源開發和利用取得了巨大成就,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規模已躍居世界第一,張傳衛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看到發展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戰略定位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環境建設滯后,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難落實,各方利益協調機制不暢,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金融保險服務體系創新動力不足等一系列問題仍制約行業健康發展。
張傳衛表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修訂《可再生能源法》進行規范和調節。據了解,現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是2005 年 2 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 ,2009 年 12 月進行了修訂。
“由于新能源已經從過去的配角變成了如今的主角,在新能源地位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建議對《可再生能源法》開展有針對性的修訂工作,細化和明確老問題,納入新形勢和新任務,解決新問題,使《可再生能源法》始終保持與產業和國家發展需求高度同步,使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始終沿著法制的軌道健康發展。”張傳衛說,“與此同時,《電力法》也應加緊修訂,剔除不適應新能源發展的內容。”
在張傳衛看來,棄風棄光的根源在于新能源在法律地位上是缺失的。長久以來,我國能源生產主體是化石能源。因此電力調度上,優先保證的是火力發電4500小時利用小時數,沒有保證風電等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小時數。
“必須從法律上、體制上、機制上,形成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清除固有的障礙,”張傳衛強調,“當然,這些障礙并不是哪一個部門刻意設置的。”或許,這也是張傳衛建議修訂《可再生能源法》的初衷。
除了從法律上明確新能源的定位外,張傳衛認為,新能源在能源消費總量中所占指標要像碳排放指標一樣,必須是具有約束力的剛性指標。“在這樣機制的導向下,地方政府才會去著力破除新能源發展的重重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