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河北省發改委正式印發《河北南網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冀北電網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河北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增量新能源項目競價工作方案》。
根據《河北南網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
存量項目:
電量規模:結合當前新能源入市實際情況,分類確定新能源項目參與機制電量占上網電量的比例上限:集中式風電70%、集中式光伏 40%(其中扶貧部分100%)、10kV及以上并網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80%、其余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100%。對于同一電站兼具多種類型電量的,按相應類型容量占比加權確定其執行機制電量的最高比例。新能源發電項目可在規模上限范圍內每年自主確定執行機制電量的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機制電價:按河北南網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0.3644元/千瓦時執行。
執行期限:新能源發電項目達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具體到月)或投產運行滿20年(具體到月)較早者的次月起退出差價結算機制。
增量項目:
電量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結合省內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每年研究確定新增納入機制的年度電量總規模及風電、光伏等類別競價規模,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單個項目申報規模=項目裝機容量x同類項目近三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x(1-廠用電率)x機制電量申報比例
其中,同類項目近三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取項目組織競價年度前三年同類項目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廠用電率:集中式項目參考項目組織競價前一年同類型項目平均廠用電率,分布式項目取國家及我省規定的相應類別項目的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機制電量占上網電量的比例由新能源項目自主申報、上限為80%。
機制電價:省發展改革委統籌考慮新能源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逐年確定、發布增量項目競價的上限,上限暫不高于燃煤發電基準價。
多個項目按出清價格申報,則按申報電量占比分配剩余競價電量。若項目入選電量占申報電量的比例低于30%(含),取消最后入選項目的入選結果,可參與后續競價。
執行期限:根據各類新能源投資回收期確定,風電、光伏執行期限暫定為10年、12年。
海上風電、海上光伏可單獨組織競價,確定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和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暫定為14年。
根據《冀北電網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
存量項目:
電量規模:單個新能源項目以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實際非市場化交易結算電量占上網電量的比例作為該項目機制電量比例上限。其中,非市場化交易結算電量按照上網電量減去各類市場化交易合同結算電量確定。新能源發電項目可在規模上限范圍內每年自主確定執行機制電量的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機制電價:按冀北電網現行燃煤發電基準價0.372元/千瓦時執行。
執行期限:新能源發電項目達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具體到月)或投產運行滿20年(具體到月)較早者的次月起退出差價結算機制。
增量項目:
電量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結合省內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每年研究確定新增納入機制的年度電量總規模及風電、光伏等類別競價規模,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單個項目申報規模=項目裝機容量x同類項目近三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x(1-廠用電率)x機制電量申報比例
其中,同類項目近三年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取項目組織競價年度前三年同類項目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廠用電率:集中式項目參考項目組織競價前一年同類型項目平均廠用電率,分布式項目取國家及我省規定的相應類別項目的自發自用電量比例。機制電量占上網電量的比例由新能源項目自主申報、上限為80%。
機制電價:省發展改革委統籌考慮新能源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逐年確定、發布增量項目競價的上限,上限暫不高于燃煤發電基準價。初期可參考先進新能源項目的成本因素確定競價下限。
多個項目按出清價格申報,則按申報電量占比分配剩余競價電量。若項目入選電量占申報電量的比例低于30%(含),取消最后入選項目的入選結果,可參與后續競價。
執行期限:根據各類新能源投資回收期確定,風電、光伏執行期限暫定為10年、12年,后續根據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調整。
海上風電、海上光伏可單獨組織競價,確定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和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暫定為14年。
根據《河北省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增量新能源項目競價工作方案》:
按照“流程透明化、規則統一化、操作規范化”的原則,通過公開競價確定增量項目機制電價、電量,建立“申報-審核-競價公示-考核”標準化流程,確保公平公正公開。
對于競價電量規模方面,《方案》規定:
首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結合本地區增量新能源項目上網電量和現有新能源非市場化比例確定。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競價電量規模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年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預計完成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進行調整。
風電、光伏等分類型競價規模由省發展改革委參考新能源分類規劃建設目標等因素確定。海上風電、海上光伏可單獨組織競價,確定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和機制電價。
單個項目申報電量規模一般不高于其全部上網電量,現階段申報電量規模比例上限為80%。
競價出清前開展申報充足率檢測,當競價主體參與出清的電量規模不滿足充足率要求時,對應縮減該類型機制電量總規模,直至滿足最低要求。
申報充足率=∑該類型參與出清競價主體申報電量/該類型機制電量總規模。
原文如下:




































